本帖最后由 vwwj 于 2009-8-15 10:06 编辑
手段值得商榷
比如你追小偷,小偷被逼跳墙摔成残废,这个责任有一半要追打的人负责
国外有追打的人负全责的案例
辛普森杀妻案,就是因为警察取证违法,
结果确凿的证据不准提交,辛普森被判无罪
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是如此,
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是无效的证据
曾经看到过一个315维权的例子
某品牌音响厂商被某厂冒牌
律师去取证
律师装成客户,给的参数和品牌参数一样,不停的说要名牌产品
但是绝口不提品牌的名字,一定要冒牌厂商说出来
因为律师自己说出品牌名字,就是诱供,法律是不接受这个证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