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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给离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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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iniao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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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uisp| | 2011-3-6 0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mcuisp 于 2011-3-6 02:06 编辑

过长(超过1个月)脱密期的约定,同劳动合同法的提前1个月通知即可离职的条款冲突。因此是无效的。1个月通知期,已经包含了交接、脱密等等内容,是明确规定的。不可能被脱密期来架空。

条文中允许对保密等事项进行约定,但是此类约定不能与已经规定的条款冲突,这些约定只能对劳动合同法的未尽事宜进行约定。试图通过约定来架空明确规定的条款,是徒劳的,立法机关不会这么弱智。

律师的见解见仁见智。做不得准。
我的帖子也纯属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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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崇伟| | 2011-3-6 14:00 | 只看该作者
不用怕,他不敢告你的,只是利用你不懂威胁你。
实际上提前30天的意思是说给你结算工资,如果你不想要工资,可以一天就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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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Ants| | 2011-3-6 14:05 | 只看该作者
过长(超过1个月)脱密期的约定,同劳动合同法的提前1个月通知即可离职的条款冲突。因此是无效的。1个月通知期,已经包含了交接、脱密等等内容,是明确规定的。不可能被脱密期来架空。

条文中允许对保密等事项进行约 ...
mcuisp 发表于 2011-3-6 01:52


咱们都不是律师, 得参考律师的说法, 俺已经有参考的东西了, 阁下还没找到有律师说不能超过1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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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xc| | 2011-3-6 17:02 | 只看该作者
和谁都可以谈感情,别和老板谈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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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zhang| | 2011-3-6 20:57 | 只看该作者
现在不要再谈“脱密期”的说法了,遇到此类案例,以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即便有蚂蚁所说的法规在,用人单位依然难以胜诉的。

只是提醒高级电工:提前一个月通知就足矣,别被老板给忽悠了!

另外回复楼上一位:一般来讲,那种“保密费”包含在工资中的说法很难成立。如果仲裁或起诉,是有80%希望胜诉的。理由如下:所谓“保密费”,是对离职后对员工的一种补偿——本来你在A企业工作了5年,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但竞业限制条款限制你继续在行业内工作,对员工是不公平的。

很多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对这个补偿金还有更具体的规定,有的是从个人工资水平计算,有的是从当地收入水平计算,比例也一一不等。据说深圳较高,尊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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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alot_xx| | 2011-3-7 11:43 | 只看该作者
我好杯具啊,有过2次离职。
每次提出时,老板当场就批,下午就让走人。
哈哈,LZ不错啊,被人重视的感觉很好啊,俺还没体验过。

第一次离职老板是美国人, 第二次离职老板是东南亚人。做事
都果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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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na19851119| | 2011-3-8 10:11 | 只看该作者
太专业了! 10# xzy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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跬步| | 2011-3-8 11:54 | 只看该作者
直接走人,想告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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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oqiqi| | 2011-3-9 02:55 | 只看该作者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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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angaopig| | 2011-3-9 15:13 | 只看该作者
:L哪有这样的老板,明摆着刁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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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yu2005| | 2011-3-9 16:57 | 只看该作者
汇报个最新进展,希望对其他人有帮助:
1.先找劳动监察大队,因为没有合同及其他证据证明月薪是多少,并且每月发了一部分(高于最低工资了),所以劳动监察大队建议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因为没有证据表明欠薪了
2.找到劳动仲裁后,还是因为没有合同及其他证据证明月薪是多少,并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曾在该公司工作(辞职报告上没有红章,虽然有副经理签字,但是不能作为证据),所以劳动仲裁说,即使仲裁,很可能失败,有可能需要走法律途径,建议:有那个精力,还不如,把现在的工作做好,多挣点
3.我辞职时,签字的副经理已经不上班了。觉得就是小人。
  如果走法律途径,我手里的电话录音还不知道能不能算作证据,证明:1.之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2.确实欠薪了。
  现在我觉得把欠下的工资要回来的可能性,小多了
  基于以上情况,请准备辞职的电工们,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以免到时,很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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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humane| | 2011-3-9 21:08 | 只看该作者
没有不好的员工,只有不好的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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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角之慕| | 2011-3-10 13:02 | 只看该作者
我是法盲    等待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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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Share| | 2013-5-15 11:41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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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zaigaole| | 2013-5-15 12:3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直接劳动仲裁,
最好保留证据,人走了以后再去仲裁,
省的仲裁以后,他还扣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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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zaigaole| | 2013-5-15 12:3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好!!!!!!!

大家都来学习法律条文,

为自己的利益,

斤斤计较是社会进步的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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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From_the_UESTC| | 2013-5-15 18:04 | 只看该作者
腿长在你身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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