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0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须知
一、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在深圳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要求
1.每个中小企业本年度可获得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0个;只支持在本年度完成,且单个项目支出不低于1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的项目。
3.以外币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的牌价,折算为*币。
4.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5.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须对申报系统中所填报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因企业填报信息错误或无效导致资金无**常拨付的,市财政委将统一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核对拨付。
6.市科工贸信委商市财政委将根据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和调整下一年度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比例和支持额度,并予以公布,当年的支持内容以公布的须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需要通过资质注册、资金拨付申报两个环节完成申报。
(一)
资质注册
申报单位进入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点击市场开拓资金专栏进入国家中小企业国家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系统,填写企业信息进行注册,网上确认提交后向承办单位报送相应的书面材料。已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不需要重复注册。
企业报送材料包括: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组织机构证书
3.
税务登记证
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独资企业批准证书
5.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资金拨付申报
申报单位在受理时限内,在网上进行资金拨付申报后到市民中心东厅12、13号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年度资金使用额度不足时,符合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予以优先拨付。(注释: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资金申报不成功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四、支持内容
2010年度支持内容: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
对中小企业在2010年8月16日前已经实际完成(实际完成时间以合同签订后,实际支付项目费用的银行付款日为准)的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创建企业网站项目必须在2010年9月16日前进行资金申报,逾期不予受理。不支持在2010年8月16日后发生的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和创建企业网站项目。
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一个国际标准展位为9平米。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比例给予支持。一个标准展位最高金额为30000元,一个展览会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为60000元。
支持内容:为境外交通费(国际机票经济舱)和生活补贴(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赴新兴市场考察的项目按照70%给予支持,其他国别(地区)的考察项目按照50%给予支持;考察国别(地区)中支持比例既有50%又有70%的项目,统一按50%支持。
赴亚洲国家(地区)的交通费最高支持金额为4000元/人,南美、非洲交通费最高支持金额为8000元/人,其余国家(地区)交通费最高支持金额为6000元/人.
每个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别(地区)不超过3个,每个国别(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累计支持不超过10天,三个国家累计支持不超过12天,每个项目最多可支持2人费用。
五、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每一页都须盖公章),会同相关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须验原件,递交复印件一式一份,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所有复印件每一页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顺序整理,递交到市民中心东厅12、13号窗口。
境外展览会项目
1.
**、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2.
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3.
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需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未通过其他渠道申请并领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贴的证明。”
4.
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展位的合同(协议);
5.
参展人员的护*(复印首页和出入境纪录页)
6.
企业参展展位效果图或照片
国际市场考察项目
1.
出国考察人员的护* (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
2.
出国考察人员的机票电子行程单及出票单位开具的**(备注机票往返地或提供登机牌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凭证+付款当月银行对帐单;
3.
企业为出国人员当月及连续6个月的社保核定单购买的社保凭证(加盖社保部门公章);
※台、港、澳人员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照片页和工作单位页)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须一致,且出国考察期在证件有效期内;
※外国人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照片页和工作单位页),许可证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须一致且出国考察期在证件有效期内;
4.
出国考察报告(1000字以上)。
裴珍 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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