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淘宝上的部分Type-C数据线卖家收到了商品下架通知,原因是“Type-C”被广东省东莞市鼎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鼎友实业)注册成为商标,而其他网店中带有Type-C字样的产品涉嫌商标侵权,须下架。
很快,鼎友实业和卖家达成共识,以1元*币的价格允许卖家使用。同时,鼎友实业方面表示,注册商标并不是为了谋私利,而是希望更多人意识到国内制造业的弱势和难处,共谋出路。
“把Type-C注册为商标,相当于把手电筒注册成商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卖家告诉记者,这种行为必须反对,因为鼎友实业把具有明显通用特征的名称注册为了商标。
Type-C这一概念是在2014年由美国USB协会提出的。作为USB3.1标准的一部分,在2015年被苹果最新一代MacBook采用后广受好评。它和iPhone手机中Lightning接口一样轻薄小巧,可以扩展成电源/USB传输/VGA或HDMI三个接口,通过适配器,还可以兼容USB3.0、USB2.0等上一代接口。由于不分正反面、尾插不会插断、传输速率高等特点,Type-C被广泛应用在市面的热门手机上。Type-C的生产厂家也越来越多。
然而令众多商家意想不到的是,这样一种行业内的通用名称或者技术标准,竟被注册成商标。如果鼎友实业依据商标权进行保护,销售Type-C这类商品可能都有侵权的风险。
被逼无奈的自我保护?
记者联系到注册商标的东莞鼎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杰。他解释称,之所以有今天的行为,源于2014年,公司出口1000条HDMI线被海关查扣。
张中杰告诉记者,当时的1000条数据线以“HDMI Cable”为英文名称。海关告诉他们,HDMI是美国著名商标,并由几家公司成立了HDMI协会。如果他们想出口以HDMI为名称的产品,就必须向协会付费。最终,鼎友方面以8元/条的价格付了8000元罚款。
张中杰说,中国大部分制造企业都是弱势群体。他的两个同行在上市之前,都突然遭遇苹果MFi认证授权被取消。一个是两年前,一个就发生在今年。
在知乎上,显示认证为深圳飞亿达电子有限公司经理胡京的用户发言称,今年苹果对MFi厂家的要求大大提高,取消了很多厂家的资质。如果企业没有取得MFi生产者资格,只要和具备MFi生产者资格的工厂合作生产自己品牌的产品即可,这就是所谓的“贴牌”。这意味着,市场上MFi产品品牌比真正具有生产者资格的工厂多很多。
张中杰的一位朋友拥有一家具有MFi生产资格的工厂,但他们也突然被取消资格,不仅旗下产品不再合规,为其他品牌代生产也成为泡影。张中杰以这两位朋友的公司都在筹备上市为由,替他们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他说,被苹果取消资格对他们已经是致命打击了,如果再被美国USB协会“盯上”,就真的没活路了。
在此前接受央广记者采访时,张中杰谈到,USB协会和HDMI协会一样是会员制,谁要是生产这个的话,也是有会员费的。于是,他们萌生了注册商标的想法。2015年4月,鼎友实业在商标局注册了Type-C商标。当时,Type-C尚未广泛应用。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USB协会曾申请将“USB Type-C”和“USB-C”注册为商标。但将“USB Type-C”注册为商标的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目前仍处于复审过程中。
尽管两年多前就注册了商标,但鼎友实业方面最近才要求淘宝卖家下架相关商品。对此,张中杰的解释是,这款产品知名度不高,最近Type-C才开始规范化,所以选择这个时机进行申诉。
为何通用名称能被注册为商标
中细软集团知识产权顾问曾圣化曾代理过不少商标注册的案件,他告诉记者,商标注册一般是“谁先注册,谁享有权利”,因此已经注册“Type-C”商标的当事企业要求其他网点下架Type-C数据线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
曾圣化强调,虽然行业内的通用名称是不能通过商标审查的,但是因为商标审查一般是由审查员人工审查的,而以审查员的知识范围有限,他可能并不知道这类东西是行业内的技术或者标准名称,所以只要当时没有行业内其他人提出异议,可能就会审批通过了。
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杨静安说,商标审查的主观性很强。他举了个反例:USB协会注册“USB Type-C”商标的申请很快被驳回,可能正是因为审查官员对USB这个词是很熟悉的。据公开信息显示,“Type-C”这个商标是在2015年4月左右被注册的。曾圣化分析称,那时候Type-C技术可能还没成熟到成为行业内通用的一个技术名称,所以审查员审批通过这个商标申请是可以理解的。
曾圣化表示,商标法明确“数据线”“包子”这类行业内的通用名称或者技术标准不可以注册成为商标。客观来看,在这个事件中,当事企业有可能是利用了当时商标局审核员不清楚Type-C是一种技术名称的情况,抢注商标。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刘银良告诉记者,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或是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具体到本案,刘银良说,从标志本身来看,Type-C、USB Type-C这类标记毫无显著性,无法满足商标区分其他同类产品的识别功能,且该企业也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使该标志在消费者当中获得知名度与显著特征,Type-C与该企业并未建立有效的联系。
另外,“Type-C”与“USB Type-C”在其商标申请的智能手机、电源材料、计算机等领域都是数据接口的一种类型名称,为行业内标准技术术语,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用名称”或“型号”,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是不得注册的。
把通用标准注册为商标能否受到保护
刘银良认为,本案中,即使“Type-C”被注册为商标,且当事人声称此举属于商业策略,也并不妨碍认定该商标注册存在问题,此类行为可能让商标注册与使用秩序更为混乱。
“商标的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具体的生产者或提供服务者,将通用技术名称注册为商标实际上是扭曲了商标功能。将业内通用技术注册为商标的本意并不是识别来源,而是试图利用该通用标志获得不正当许可费用。”刘银良说。
刘银良直言,鼎友实业有限公司如果设想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来避免被收取许可费、甚至向其他企业收取许可费,都是不太可能实现的。刘银良解释,首先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国别性,日本、美国的该类企业需要在商标流通地各个国家都注册商标,才能向不同国家的企业索取许可费。而在不同国家注册商标的效力取决于该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将行业通用术语注册为商标的行为都难以满足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
刘银良同时说,特定团体协会或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可以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许可给协会内成员或满足特定商品、服务品质的商事主体使用。例如中国的“CCC”认证和欧盟的“EC”认证等,即是这种情况。但这些标志一般也需满足显著性等要求,并且申请主体也需满足相关要求,特别是可以证明商标需要申请主体具有监督和检测商品或服务特定品质的能力。
刘银良介绍,很多开源技术的主体可能不针对该技术申请专利,而是将技术公开鼓励大家使用扩大普及率后,再通过对其注册商标收取许可费或提供后续服务方式来盈利。但“无论如何,申请商标注册仍需要满足商标注册的最基本要求,包括显著性与合法性等。将行业通用术语申请注册为商标违反了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
“HDMI USB”都能申请为商标,我们在法律上有同样的权利。”张中杰说,他们从未幻想过能借此撼动国外的标准霸权,但他们的初衷是让更多人了解国内大部分制造企业的处境。“法律问题我不懂,如果必要我们也会咨询律师,我们尊重法律。”张中杰说。
刘银良表示,未来如果有企业被要求付费,可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标志为行业标准技术用语等原因,在商标注册国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遇对方索要许可费或提起侵权诉讼,企业可以实施不侵权抗辩。
“我们承诺不会靠此赢私利。”张中杰告诉记者,如果政府出面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他们愿意放弃企业权利。如果政府或大企业能联合起来参与制定标准,那对中国企业来说就是福音,也可以改善他们一样的小企业没有发言权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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