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12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四章 频率管理
第五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
第六章 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第七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八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九章 罚 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 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 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 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