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新下级学 于 2020-6-30 09:01 编辑
上次分析了上海超群的新合同,其实它还附有保密协议、竞业协议。超群人事(代?)经理李金花曾经通过书面、口头、邮件方式,多次强调这两个协议必须签,否则视同拒签劳动合同。所以我只好不辞劳苦,分析这两个协议。为了证明超群对这两个协议的重视,我还要放出一段李金花的原声录音。
【我无法上传音频,想听的话可以在微信公众号“新下级学”里找这篇**】
特别感谢超群人事(代?)经理李金花发给我这两个协议的电子版,我只要动动手指就能分享给大家了。
我还要补充一点:我下面的分析中虽然会指出它和法律的差异,但法律中有很多灰色地带是看双方约定的。所以,如果你以为条款和法律有差异就不害怕,就错了。因为你一签字,约定就成立了。哪怕你打官司也未必赢。
【特别声明:凡本号所发的关于超群公司的帖子,必有铁证。若任何人因为转载而受到警告、起诉或其它骚扰,请联系本号,本号将以最快速度提供有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盖有超群公章的文件、录音录相等,证明你没有“传谣”。
超群人事(代?)经理李金花曾经在邮件里说保留追诉我诽谤的权力,还说公司有奖惩条例来约束员工。但在我的视频里,她笑呵呵的,态度可好了。】
下面就请继续耐心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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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保密协议的第1页。
箭头1:连实习人员也要遵守本协议。想来超群实习的人当心了!
箭头2:“保障乙方的劳动权利和正常合理流动”,真的保障了吗?看下去就明白了。
箭头3:看到“自愿”这两个字我就来气。超群人事(代?)经理李金花多次通过书面、口头、邮件强调这两个协议必须签,否则视同拒签劳动合同。这算什么“自愿”?
方块1:超群为什么这么强调“融投资”?你细细品,呵呵。
方块2:这个太狠了。简单说就是:不论什么东西,只要在超群的开发过程中尝试了一下,哪怕最终没用上、哪怕最终证明没价值,也算超群的,要保密!不过本协议后面也说了:到了“可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那天,就不保密了。我真是欲哭无泪啊!
工作多年的人,谁没点自己的技术?有的还是进入超群前的原创。但按本协议,一旦我在超群用过,甚至只是提了一下,就是超群的技术了,我无权再用了。我只能指望有别人公开发表了**,又被我查到,我才能再用。再比如有人本来自己有渠道,来超群干了几天,渠道就成超群的了。超群,你真是超强盗!你要不要杀我灭口啊?
箭头4:规章制度也要保密?我要是认为规章制度有违法之处,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媒体曝光,超群可以根据本协议,先对我下手吗?
箭头5:如果你已经仔细读了前面各款,会奇怪这里怎么还要再说一下“其它……所有”,前面明明已经说得很全面了。其实这种技巧叫“兜底”,就是再次重复,防止前面有漏洞。
方块3:注意原因,总之就是不论什么原因都跑不掉。哪怕超群认为你是废物,开除你了,也照样能给你念紧箍咒。此紧箍咒是追到天涯海角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除非那个听天由命的条件出现!
再看第2页。
方块1:注意“直至该商业秘密可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这是保密义务的终止条件。我建议所有向往超群的人这样保护自己:事先把你们的所有技术都写出来,找个什么网站发表,做好公证,再给超群投简历。
箭头1:离职后也要严格遵守。
方块2:很多人都用手机或优盘谈工作、传送资料。有的高级打工仔还配有笔记本电脑,并公然带回家去。这些人注意了:你们其实都违反了本条,有多严重你自己掂量。只要我平时把微信做好公证,再通过摄像头拍清楚你们背着电脑、拿着手机出去的样子,分分钟叫你滚!只要证据过硬,法院也只能支持——戴某的下场不是很清楚吗?
箭头2:“不得兼职”,这是超群给自己扩权。《劳动合同法》39条说了两种情况: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或者本单位提出但拒绝改正,并非一概禁止。看来超群的员工想当个美团也不行了。
方块3:这条要仔细琢磨。它的真实作用是:如果超群里面发现了盗版软件或其它不光彩的东西,除非员工能证明是公司交给自己的,否则就由员工负全部责任,和超群无关!我很后怕,因为我在超群工作时,从来没想到软件是否正版的。如果是盗版,我又怎么证明是公司给我的呢?再假设员工为了工作,必需用某个软件,怎么办?又假如员工去客户那里偷拍了一张竞争对手的照片,拿回来分析,对方找上门来,应该也只能算此员工的全部责任了。多好的员工啊,吃草、挤奶,还能替老板吃官司呢!
箭头3:“任何泄露都将导致重大损失”。超群有这么脆弱吗?这条其实是这样的:如果没有重大损失,法院往往不会受理。所以要员工自己保证是“重大损失”,便于将来立案。
箭头4:这里是开放点(参见《新下级学》章节6.2),爆炸性扩大保密协议的范围,连超群的父子兄弟也要享受保密协议了。这里的 “关联企业”应该就是“关联方”,是个会计专业名词,大致可以理解成“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联系”,也就是“父子兄弟”。在保密协议中使用这种专业词汇,就是欺负对方不懂。而且这里又不列出关联企业的名字,员工也不知道到底有哪些、将会有哪些关联方。超群的业务合作方、客户更是随时变化,无从统计。《劳动合同法》23条只提到“用人单位”,但该条也说了由双方“约定”。所以超群这么写,是把灰色地带都占满了。当然,这条也利于对外打造超群的“铁军”形象。
箭头5:这条专门解释了时间问题,确保“最覆盖”。
方块4:再次强调无论什么原因离开超群都要保密。这里还使用了“期限届满”这种不规范说法,我在《扒扒超群的新合同》里分析过这点。
第3页,按箭头所示从上往下一个个看过来:
箭头1:前面写了那么多,这才是真实目的:叫你走,不花钱!我说超群的水平还是差了点,“补偿”和“赔偿”是两回事,我建议超群把“赔偿”也加上,玩死这帮打工的。
箭头2:“应”,错为“因”。
箭头3:大家打官司时,都希望自己胜诉后对方能负担诉讼费用。超群在这里替你把项目整理清楚了,主要是诉讼费、律师费等。起诉超群的时候记得来抄一遍哦!
方块1:乙方的全部获利归甲方所有。我再也不敢拿“超群的技术”挣钱了,哪怕是我自己加入超群前开发的技术。
方块2:这又是把“超群的父子兄弟们”的保密义务也套到员工头上了。如果超群和别的公司合作,泄密了,超群还可以把责任全推到员工头上。我相信其它公司一定很愿意和超群合作:这是“铁军”啊!
箭头4:漏了个“向”。这里为什么要强调“甲方经营所在地法院”呢?因为理论上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以及事发地法院均可能有管辖权。超群加上这条,保证对方必须来上海松江打官司,超群有主场优势。
箭头5:还记得超群的《劳动合同》里说“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吗?这里怎么又是一式两份了呢?有点阴阳合同的感觉。
箭头6:再次强调离职了也要保密。在这个问题上,超群是多迫切、多焦虑啊!
竞业协议第1页:
箭头1:《劳动合同法》里关于竞业的就是23条、24条。竞业协议强调离职后发挥作用,在职期间只要根据“保密义务”就足以约束员工了。但超群在入职时就要求签竞业协议,因为这时正是员工心情最好、最想贡献力量的时候。不趁这机会先签,等员工冷静下来,可能还签不成了。但我个人觉得,只要是公平的协议,早签晚签都一样。所以,还是先好好看下去吧。
下方的多个箭头和方块:这部分比较繁杂,主旨就是一点:超群最大限度给自己扩权了。
首先是兼职,前面谈过的。
关于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24条只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但该条也说了“约定”,所以超群的这些条款,如果你签字的话,可能后悔也晚了。下面把各要素提炼出来对比:
《劳动合同法》24条 超群协议
保护谁的东西 本单位 超群及关联方
不能去哪里 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存在竞争关系,或类似业务的单位
不能干什么 到那单位去,或自己做 到那单位去,或自己做,或“间接受聘”,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服务”,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特别是最后一个方块。虽然根据常识,我同意没人会无缘无故给“经济利益”,但也不能就这么赤裸裸禁止啊!毕竟现实里可能有各种复杂情况。超群这是把刑法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套到员工头上了。但超群不是政府,员工也不是公务员啊!
前面保密协议里已经分析了“关联方”。万一哪天老板把超群卖给了腾讯、阿里,那关联方可就多得难以想象,离职员工不得饿死了?当然老板会很开心的,拿钱走了。
后面还会反复出现超群给自己扩权的现象,我就不重复分析了。
第2页:
方块1:超群连私人关系也要管。假如有亲友同在超群工作,一个人离职后,为了避嫌,要不要恳求另一个人继续呆在超群呢?在超**朋友也要小心,当心他指证你!
箭头1:注意“预期开展”,太厉害了!这绝对超出《劳动合同法》24条了。我建议超群管理层平时多多开会,把世界上所有业务都讨论一遍,做好会议记录,做公证,让超群的叛徒都喝西北风去吧!
箭头2:这是故意混淆概念,参见《劳动合同法》23条。合同履行期间根本不用竞业协议。但他在这里说要用,新员工就会觉得应该签这个协议。
方块2:这里我要说两点。一个是超群很少主动给我工资条,一年大概只主动给两次吧。加上现在的税也有点复杂,弄得我其实并不知道工资多少。当然我主动去要时他也会给的,就是没盖章。第二个是这里去掉了奖金等一大块,但法律也没规定不可以。所以如果签了字的话,恐怕超群还是占理的。
箭头3:这个真新鲜,还可以让“有关机构”替我收钱,想不要也不行。哪个机构?请超群明示!
方块3:看看这里的条件,你以后还怎么找工作?其实真要证明自己遵守了竞业协议,去社保局开个社保记录就行了,难道社保局还不权威吗?超群这就是成心增加别人的负担,而员工只要稍微少一点证明文件,超群就有理由不给钱。员工因此在新工作上的损失,恐怕也不止30%了吧?
第3页:
方块1:这个违约责任可真厉害啊,请仔细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23条,员工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超群这里说的,恨不得扒员工的皮。这里使用了“递进式”技巧,前面先说违约金,这是23条明确支持的;再要求返还补偿金,23条没说这个,但也多少有点道理;最后大口一张,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完全超出法律的范围。打官司时,则先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若未遂,则层层防御,至少保证违约金。总之,超群精神就是:合法的一定要拿到,非法的也要争一争。
但本条还有个更根本的问题。我只想问:超群自己违约了怎么办?如果超群没有按时按量发放竞业补偿金,就没事了吗?如果超群不发竞业补偿金,就现有案例来看,可能判定补发,也可能判定解除竞业限制。但超群在这里什么都没说,到时可以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方块2:这是整个《竞业协议》里最“亮眼”的一条。说白了就是:超群居然能把泼出去的水再收回来!设想你本来有机会进入超群的竞争对手,比如XX公司。 但因为竞业协议,你只能放弃(想不要钱也不行,上页说了有“有关机构”替你收钱的)。过了半年,超群感觉“稳”了,就根据本条通知你“协议解除”,而你已经不可能再去XX公司了。这条完全摧毁了“竞业限制”的精神,整个协议都成废纸了。哪个天才想出来的?把他/她钉上中国法制建设的光荣榜!
方块3:超群再次确保主场优势。上海松江区法院:超群照顾你们生意了,你们看着办。
第4页:
本页基本是空白的。但是对超群的东西,就是白纸也必须对着光看一看。
这页下面的时间,推算下来是超群人事(代?)经理李金花加入超群不久,但还没荣升为代理人事经理。我的意思是公司往往先决定要做什么事,再招合适的人。李金花能做到现在,说明她需要超群这块土壤,超群也需要她这种人才。
我拿到这个协议是2020年5月14日,本协议都执行快两年了。两年中不知道多少人签过这个协议,竞了多少人的业。
两个协议加起来7页,总算扒完了。原创不易,你能多看多想,我就值了。
看完两个协议,我印象最深的,一是“离职焦虑”,二是神奇的“竞业解除条款”,三是对融投资、关联方的强调。老板玩资本游戏,就要员工背上十倍百倍的保密和竞业负担。员工何辜!
看来超群老板是坚决要打造超群集团、超群系,至少是想把超群卖掉了。我个人感觉最可能卖掉,因为超群的情况真的已经……。这是5月底的照片,请看这些堆积如山的箱子,注意上面写的“待复测”“待拆”“待返工”。就是不知道超群的合同、协议能不能也复测、返工或者干脆拆掉?我在这里也呼吁广大投资人收购超群,只要你们将来拿员工当人就阿弥陀佛了。
故事不止这点。还有其他种种前因后果,也都很有看点。之所以先说《合同》以及两个《协议》,因为它们才是整个事件的基石。假如它们公平合理,别人难道会无理取闹吗?
但是,《合同》也好,《协议》也好,前因后果也好,毕竟是一时一事,故事性强但适应面窄。还是请大家读读《新下级学》,本版有合集(感谢 T 叔),那才真正有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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