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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扒超群的竞业协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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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情场探花 于 2020-7-9 18:42 编辑

本版有职场反**汤书《新下级学》,欢迎阅读。




竞业限制可能是每个想离开超群的人都关心的问题。而且,近年来竞业限制似有滥用之趋势,对员工极为不利。实际上,立法者早就准备了对策,但许多员工并不了解,以至无端任人宰割。本文以上海超群为例,做深入分析。
          超群公司李金花说保洁阿姨也要签保密和竞业协议来自新下级学                                                              00:00               00:23                                 
首先申明:本文中“超群的竞业协议”或其简称“超群协议”均指超群在 2020 年 5 月 14 日发给我的竞业协议,以及 2020 年 5 月 28 日当面交给我的“告知书”,并不包括超群可能发布的其它版本。这两个协议的原文可在前面的《扒扒超群的保密和竞业协议》和《扒扒超群离职的那些坑》中找到。但读者理解本文后,也很容易自行分析其它版本。

大家平时理解的“竞业”就是劳动者牺牲一部分择业权利,而单位相应地加以补偿。这只是最基本的原则,实际上有许多操作门道。而且,一份文件的究竟是不是真正的“竞业协议”,要看其内容而非名头。有的人太善于包装了。他们写的文件可能不叫“竞业”,其实是限制你择业;或者叫“竞业”,其实给他自己留了不补偿你的退路。对他们给你的文件,如果不仔细琢磨内容,要吃大亏的。
在前文《扒扒超群的保密和竞业协议》中,提到《劳动合同法》里关于竞业的就是23条、24条,并列表对比劳动合同法 24 条和超群协议。下面在此表的基础上再深入,从八个方面分析。

一、保护谁的秘密
《劳动合同法》24 条里说保护“本单位”的秘密,而超群协议是保护“超群及关联方”的秘密。
前面**分析过,超群协议里把“谁”的范围爆炸性扩大了,而且是不透明的、纯资本性质的扩大。就拿最近的瑞幸咖啡事件来说,它和神州租车就是关联方。如果一个做咖啡的人离职后,在咖啡、租车两个行业都受到限制,你说荒不荒唐?这已经不是在保守单位的秘密,而是迫害员工了。我倒想问问:我在超群工作时,关联方给我发钱了吗?老板你自己从关联方得到大笔利润,就要限制我来保护它?如果这样,我宁可你的其它投资都快快破产清算,只留超群一根独苗;我也宁可永远没人投资超群,超群永远是你一个人的。

二、不能去哪里
《劳动合同法》24 条说了不能去“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而超群协议说不能去“存在竞争关系,或类似业务的单位”。
一个是“且”,一个是“或”;一个是“同类”,一个是“类似”,可见超群协议的限制也大大加强,强到连它自己都说不清楚了。因为“类似”这个词本身就很含糊,法律上也没有明确标准,全凭超群一张嘴。

三、不能干什么
《劳动合同法》24 条说了不能去那种单位,也不能自己干,而超群协议除了这些,还不让“间接受聘”,不让“以其他方式提供服务”,不让“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这里同样有许多糊涂地方。什么叫“间接受聘”?“其他方式”包括哪些方式?振振有词,不知所云。
还有最后“经济利益”这条,前文也分析过,它给了超群员工公务员待遇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超群员工也算国家干部了,请你们感恩!

四、补偿义务
补偿是可以双方共同商定的,法条只是给个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的建议是: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超群协议是:最后一年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不包括奖金、福利、劳保等)的 30%。
奖金是一大块,超群协议给挖掉了。超群协议还意犹未尽地加个“等”字,不知道又可以做什么**。另外,超群协议也不明说“绩效工资”算不算奖金,也可以扯皮。最后,就我在超群的亲身体验来看,超群一年只主动给员工两次工资条,很多人也从不主动索取工资条。这里说“以工资条为准”,假如到时他给你的工资条上有一大块是“奖金”,你能说什么呢?钱的总数是对得上的,但性质随便他怎么说啊!
因为补偿是双方商定的,所以超群有权在竞业协议上这么写,你签字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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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LED2013| | 2020-8-28 22:40 | 只看该作者
很多东西,研究实践长了,脑子就不够好使了,感觉各种压力都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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