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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扒超群的竞业协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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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有职场反**汤书《新下级学》,欢迎阅读。





五、监测方法
法条里只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单位要自己想办法监测。
超群协议要求劳动者:每季度提供一份新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一份新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如果劳动者失业则每季度提供一份未就业的情况说明。
法条里不说监测方法,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保护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二是确保这种劳动者是真正值得“竞业限制”的人。如果员工确实掌握关键秘密,那么单位就应该能从市场、对方产品等方面找到线索。反过来说,如果就算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而单位也找不到线索,则说明此员工没掌握关键秘密,不值得对他竞业限制。因此法条不说监测方法,是倒逼单位慎用竞业限制。
而超群协议中的监测方法,首先是侵犯隐私。这种按期汇报的做法,和缓刑犯人差不多,他们也要定期到派出所去。其次影响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前程。如果你每季度都要这样一份证明,新单位会怎么看你?至少在重大任命上要犹豫一下——人家担心你还有别的“讲究”,而你再怎么保证人家也不一定真信。
但超群要这些证明真的就只是为了监测吗?我说还可以用来毁约。超群协议提到“间接受聘”,说明它自己也知道劳动关系证明、养老保险证明根本不说明什么。那它为何还要这些东西呢?请结合前面的“类似”二字考虑这种情况:超群不想给你补偿了,因为它知道你的新单位,它就说你的新工作和它“类似”,必要时甚至可以把以前的老项目翻出来做证据,或者虚拟上马个项目,你不就违反竞业限制了吗?
为了帮助大家减小风险,我想把超群做过的项目、可能做的项目列个清单,大家找工作时可以避开“类似”的工作,大家看怎样?

六、紧急措施
所谓“紧急措施”就是单位怀疑你违反竞业限制了,怎么办。
法条里没提这个。单位怀疑,也得照常给你补偿,除非他有证据,可以起诉你。
但超群协议说:劳动者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监测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超群有权停止给予补偿,且不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
这里的“履行其他义务”真是没头没脑,整个竞业协议里都没说还有什么“其他义务”。加在这里,就相当于开了个活门,可以随时加东西。再考虑到所谓“证明文件”根本是法条里没有的,从而我们就明白了紧急措施的真意:你不满足我的法外之欲,我就不给钱,而你的义务照旧!
我在超群用过的最厚的铅块有 40mm 厚,多强的 X 射线都能挡得死死的。但我在超群还见过一种东西比铅块更能抵挡射线。这种东西刀枪不入、水火不侵,随着年岁越来越厚,而且很轻,顶在头上也不影响说话吃饭,缺点就是数量太少,我因为级别不够无法拥有。

七、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约方面,《劳动合同法》 23 条规定了违约金。单位违约方面,《解释(四)》规定如果 3 个月没付补偿则劳动者有权请求(也就是通知单位)解除竞业限制。
超群协议里对自己违约一字不提,认人下意识就觉得“这么大的公司怎么会违约呢”。对劳动者违约规定了一大串,从违约金到退钱,直至赔偿“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因为超群协议没提,所以如果你已经 3 个月没收到补偿,只要通知超群解除就行了。不过超群既然能 3 个月不给你,说明人家心里早就……。当然你也有权要求超群付补偿、而你继续竞业限制。
至于劳动者违约这方面,如果你已经签字了,建议趁早咨询专业律师,看看能否减轻责任。

八、主动解除
竞业协议还能单方面主动解除吗?还真就是!但只能是单位提出,劳动者不可以!
《解释(四)》里说了:单位可以主动提出解除,但劳动者有权再要 3 个月的补偿。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要求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注意“提前一个月”和“再要 3 个月”有区别但不矛盾。
超群协议里说超群只要提前 7 天通知就行了。当然就算按超群的说法,这 7 天也应该有补偿。超群没提再要 3 个月的事,劳动者如果不知道,不向它要求,钱就省下了。
主动解除的对象主要是中级人员,因为他们进入竞争对手工作的机会有、但不多。所以在确认他们错过了机会之后,就可以及时解除竞业限制了。如果谁凭着竞业协议,就以为未来两年里有笔稳定的外快,恐怕要被愚弄的。

通观整个超群协议,按它的设计,竞业限制很严重,补偿缩水,泄露隐私,影响前程,超群随时可以毁约或主动解除,而劳动者一旦违约要承担超群嘴巴里的“全部损失”。
别说打工的,哪怕我是超群的股东我都不会签这种协议。股东还是有限责任、择业自由呢。
所以我真的一点也不羡慕超群的“国家干部”们。别说我签不签这个协议,就冲人家能想出这种协议,就是把我当奴隶或者敌人了。我没法签了这种协议再装出亲密、敬业的样子,就算它泰然自若我还要脸呢。

但是,超群的竞业策略难道只有协议吗?我又没签协议,超群为什么还要给我发“时光倒流”的解除通知呢?
我正在就竞业限制这事和超**涉,这事对超群的“国家干部”们有什么影响呢?提前剧透:恐怕是负面为主。
后面我将继续分析,回答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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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123987| | 2020-7-13 12:34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这份协议是否是出自某个法律专业人士之手,如果是,只能说这家伙可能是个讼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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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123987| | 2020-7-13 12:37 | 只看该作者
另外如果你没签竞业禁止协议你完全不用理会。只能说他的法律顾问(如果有的话)是个二把刀、半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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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情场探花|  楼主 | 2020-7-29 15:18 | 只看该作者
123987 发表于 2020-7-13 12:37
另外如果你没签竞业禁止协议你完全不用理会。只能说他的法律顾问(如果有的话)是个二把刀、半瓶水。 ...

没这么简单的。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的。竞业协议只是竞业策略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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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23987| | 2020-7-29 16:25 | 只看该作者
情场探花 发表于 2020-7-29 15:18
没这么简单的。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的。竞业协议只是竞业策略的一部分。

司法解释说出花来我没签竞业协议你还能强行给我塞钱然后竞业协议就有效?呵呵!说到底竞业协议也是劳动/劳务合同的一个可选附件,既然是合同就要遵循平等、自愿原则。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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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情场探花|  楼主 | 2020-7-29 21:08 | 只看该作者
123987 发表于 2020-7-29 16:25
司法解释说出花来我没签竞业协议你还能强行给我塞钱然后竞业协议就有效?呵呵!说到底竞业协议也是劳动/ ...

这就是你不明白的地方。只要合同里提了竞业,哪怕没提多少钱,也没另外签协议,照样……


你不去了解就不能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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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23987| | 2020-7-30 08:20 | 只看该作者
情场探花 发表于 2020-7-29 21:08
这就是你不明白的地方。只要合同里提了竞业,哪怕没提多少钱,也没另外签协议,照样……

开玩笑?!照样怎样?有效?自己都编不下去了吧。作为一个打过四、五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二建考试法律课程考过的考生在这个问题上我还是有点发言权的。别说提了竞业,就算专门签了竞业协议,钱没给到位(这个专门有标准,记不太清了,好像是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1/3.)那竞业协议也是废纸一张,劳动者可以不遵守该协议的有关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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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情场探花|  楼主 | 2020-7-30 20:08 | 只看该作者
123987 发表于 2020-7-30 08:20
开玩笑?!照样怎样?有效?自己都编不下去了吧。作为一个打过四、五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二建考试法 ...

劳动争议不一定是竞业方面的啊。你应该知道些,但不要因此就以为自己什么都知道。
好了,东西在下面,我不用再说了。
===============================================

所谓“竞业策略”,指一家单位在竞业限制方面一切工作,包括指导思想、行动方针、制度、文书、资金等等的总和。竞业限制对员工的影响大,因为它在离职后发挥作用,而且可诉诸司法。

首先申明:本文中的“超群劳动合同”或其简称“超群合同”均指超群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老合同”),以及它在 2020 年 5 月 14 日发给我的劳动合同(“新合同”),不包括超群可能发布的其它版本。后者的原文可在前面的《扒扒超群的新合同》中找到。本文中“超群的竞业协议”或其简称“超群协议”均指超群在 2020 年 5 月 14 日发给我的竞业协议,以及 2020 年 5 月 28 日当面交给我的“告知书”,不包括超群可能发布的其它版本。这两个协议的原文可在前面的《扒扒超群的保密和竞业协议》和《扒扒超群离职的那些坑》中找到。但读者理解本文后,也很容易自行分析其它版本。

超群对竞业限制之重视,从人事(代?)经理李金花的谈话中可以想见。


前面谈竞业限制,都是围绕竞业协议。其实竞业协议只是链条中的一环,它之前有劳动合同的铺垫。听说有的人长年都是劳务合同,但我没见过文本,所以不谈劳务合同。而签署竞业协议之后,还可能有动态变化,绝不是大家想像的那样一签就定死了。所以竞业策略才是竞业协议背后真正的灵魂。没读过《扒扒超群的保密和竞业协议》、《深扒超群的竞业协议》的人,最好先看它们。
在老合同第十一条中,有这样的话:
“凡从事甲方产品的开发、销售及部门经理以上行政人员,脱离后二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从事和甲方业务竞争有关的工作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到甲方竞争对手处任职或提供顾问服务”
在新合同第十条中,则改成:
“凡与甲方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
再对比《劳动合同法》24 条,会发现老合同中直接就明确了竞业限制,只是“间接”二字略微超出了《劳动合同法》。而新合同则完全推给了《竞业限制协议》。所以,老合同的铺垫作用较强,新合同没有铺垫。根据新合同,只要员工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不受竞业限制。我签的是老合同,所以我虽然没签竞业协议,离职至今一直自觉履行竞业限制。
但是老合同里没说经济补偿问题,而且实际上超群在这方面也没给我一分钱。我主动履行岂不是傻瓜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说了:如果只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没约定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也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有权按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要补偿。所谓“12 个月平均的 30% 是官方指导价”的说法,就是这么来的。
所以,如果超群真的只想保守秘密,没有《深扒超群的竞业协议》里推测的那些动机,那么只根据老合同和官方指导价,不用竞业协议,同样皆大欢喜。
(顺便说一下:近一、两年离开超群的人,不妨自我检查一下,也许你也有权向超群要求经济补偿。另外根据我前面**的提示,要慎重签收超群的 EMS。)
但超群的心态真的很奇怪:签不成《竞业协议》,就干脆主动解除。因此,《竞业协议》中必然藏有合同中没有的东西,这个东西才是超群真正想要的。所以《深扒》中的几个分析,看似阴谋论,其实是必然结论。不能用正常的“你受限,我补偿”思路看超群。
超群 6 月 24 日发给我解除通知,为什么却说是“5 月 31 日已经解除”呢?还不是为了钱。

注意《解释(四)》第六条:“劳动者也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如果在履行之前就解除,不就不用经济补偿了吗?所以超群就捏造事实,假装在 5 月 31 日已经解除了,上演了一出自欺欺人的活剧。
但我有足够的法条支撑,在《深扒》中都说了。超群只是徒增笑料罢了。在竞业协议这事上,我要跟超群耗到底。超群最后赔我的可能是 3 万,也可能是 7 万。不管多少,都是它花钱给自己打广告,我要让“超群”驰名天下。仲裁、一审、二审,顶多一年半。很可惜只有一年半,须知时间越长,广告效果越好。
把合同、竞业协议、解除通知放在一起,大致能拼出超群竞业策略的全貌了,准确率应该不低于 90%:
1、首先在合同中规定基本的竞业限制,略微超出《劳动合同法》,但一般人都能接受。合同中不约定经济补偿,有两个好处,首先是一般人不知道《解释(四)》等等法条,会以为合同里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完整、没有约束意义。其次便于将来灵活定价。
2、让对方签《竞业协议》。一旦签了,则胜券在握。这时的后续变化在《深扒》中说了。
3、如果对方不签《竞业协议》,又分两种情况:
(1)对核心高级人才,还有合同里的基本规定。只要强行打 30% 的钱给他,他敢违反竞业限制就给他来一壶。
(2)对无关紧要的一般人,因为他以为合同里的竞业限制条款没有约束意义,所以也不会向公司要经济补偿。

总体上,这套策略文明、周密、勇于进取。
很不幸,现在我把法条给捅出来了,超群再执行原来的策略就会被动。拿我来说,超群什么隐私也没弄到,最后灰心了想放弃,却被我抓着要钱。说明有关人员没有真正领会竞业策略,赔给我的钱要不要从他们的绩效里扣呢?
我不知道超群会怎样调整竞业策略,下面的推测只对我的良心负责:
1、不太可能主动取消已经签的合同和协议。这些合同、协议赋予超群的权力,在某些人眼里是珍贵的资产。刘备摔孩子,那是在长坂坡走投无路的时候。
2、对无关紧要的一般人,不论签没签协议,在离职同时通知解除竞业限制,以便尽量避免他们流向竞争对手,还不花钱。请注意是在离职同时,不会提前。可怜这些人小心翼翼地找新工作,却没有补偿。另外这里“无关紧要”的标准和超群的经济情况应该也有关:超群越穷,越容易解除竞业限制。

对员工来说,“高级人才”肯定是逃不掉竞业限制的,反而坦然受之。“低级人才”肯定不受限,来去自由。难受的是中级人才。首先在择业上,大家都希望工作能无缝衔接,但直到最后一天才知道是否解除限制,肯定影响择业,最后还没有补偿。她说要和我共度余生,结婚那天她没来。
签了协议的人肯定更受影响,要考虑超群的各种业务和关联方。对他们来说,又有这些可能:
1、超群壮大,开展很多业务、有很多关联方,很多限制。
2、超群不壮大,业务单一、没有关联方,限制不大。
3、超群破产清算,竞业协议自动失效,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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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87| | 2020-7-31 09:04 | 只看该作者
情场探花 发表于 2020-7-30 20:08
劳动争议不一定是竞业方面的啊。你应该知道些,但不要因此就以为自己什么都知道。
好了,东西在下面,我 ...

我从来没有说自己什么都知道。竞业禁止是劳动争议的一个方面,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比如下面这条“签了协议的人肯定更受影响,要考虑超群的各种业务和关联方。对他们来说,又有这些可能:
1、超群壮大,开展很多业务、有很多关联方,很多限制。”只说这一条。其实它括不扩大都不可能影响竞业禁止的范围。比如说某天超群突然开挂,在竞业禁止期间,业务领域涉及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那劳动者是否就只能拿着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在家待业?这显然是说不通的。一句话:签的协议有些条款是非法的,非法的自然是无效的,而无效的条款自始至终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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