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有职场反**汤书《新下级学》,欢迎阅读。
五、监测方法
法条里只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单位要自己想办法监测。
超群协议要求劳动者:每季度提供一份新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一份新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如果劳动者失业则每季度提供一份未就业的情况说明。
法条里不说监测方法,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保护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二是确保这种劳动者是真正值得“竞业限制”的人。如果员工确实掌握关键秘密,那么单位就应该能从市场、对方产品等方面找到线索。反过来说,如果就算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而单位也找不到线索,则说明此员工没掌握关键秘密,不值得对他竞业限制。因此法条不说监测方法,是倒逼单位慎用竞业限制。
而超群协议中的监测方法,首先是侵犯隐私。这种按期汇报的做法,和缓刑犯人差不多,他们也要定期到派出所去。其次影响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前程。如果你每季度都要这样一份证明,新单位会怎么看你?至少在重大任命上要犹豫一下——人家担心你还有别的“讲究”,而你再怎么保证人家也不一定真信。
但超群要这些证明真的就只是为了监测吗?我说还可以用来毁约。超群协议提到“间接受聘”,说明它自己也知道劳动关系证明、养老保险证明根本不说明什么。那它为何还要这些东西呢?请结合前面的“类似”二字考虑这种情况:超群不想给你补偿了,因为它知道你的新单位,它就说你的新工作和它“类似”,必要时甚至可以把以前的老项目翻出来做证据,或者虚拟上马个项目,你不就违反竞业限制了吗?
为了帮助大家减小风险,我想把超群做过的项目、可能做的项目列个清单,大家找工作时可以避开“类似”的工作,大家看怎样?
六、紧急措施
所谓“紧急措施”就是单位怀疑你违反竞业限制了,怎么办。
法条里没提这个。单位怀疑,也得照常给你补偿,除非他有证据,可以起诉你。
但超群协议说:劳动者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监测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超群有权停止给予补偿,且不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
这里的“履行其他义务”真是没头没脑,整个竞业协议里都没说还有什么“其他义务”。加在这里,就相当于开了个活门,可以随时加东西。再考虑到所谓“证明文件”根本是法条里没有的,从而我们就明白了紧急措施的真意:你不满足我的法外之欲,我就不给钱,而你的义务照旧!
我在超群用过的最厚的铅块有 40mm 厚,多强的 X 射线都能挡得死死的。但我在超群还见过一种东西比铅块更能抵挡射线。这种东西刀枪不入、水火不侵,随着年岁越来越厚,而且很轻,顶在头上也不影响说话吃饭,缺点就是数量太少,我因为级别不够无法拥有。
七、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约方面,《劳动合同法》 23 条规定了违约金。单位违约方面,《解释(四)》规定如果 3 个月没付补偿则劳动者有权请求(也就是通知单位)解除竞业限制。
超群协议里对自己违约一字不提,认人下意识就觉得“这么大的公司怎么会违约呢”。对劳动者违约规定了一大串,从违约金到退钱,直至赔偿“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因为超群协议没提,所以如果你已经 3 个月没收到补偿,只要通知超群解除就行了。不过超群既然能 3 个月不给你,说明人家心里早就……。当然你也有权要求超群付补偿、而你继续竞业限制。
至于劳动者违约这方面,如果你已经签字了,建议趁早咨询专业律师,看看能否减轻责任。
八、主动解除
竞业协议还能单方面主动解除吗?还真就是!但只能是单位提出,劳动者不可以!
《解释(四)》里说了:单位可以主动提出解除,但劳动者有权再要 3 个月的补偿。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要求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注意“提前一个月”和“再要 3 个月”有区别但不矛盾。
超群协议里说超群只要提前 7 天通知就行了。当然就算按超群的说法,这 7 天也应该有补偿。超群没提再要 3 个月的事,劳动者如果不知道,不向它要求,钱就省下了。
主动解除的对象主要是中级人员,因为他们进入竞争对手工作的机会有、但不多。所以在确认他们错过了机会之后,就可以及时解除竞业限制了。如果谁凭着竞业协议,就以为未来两年里有笔稳定的外快,恐怕要被愚弄的。
通观整个超群协议,按它的设计,竞业限制很严重,补偿缩水,泄露隐私,影响前程,超群随时可以毁约或主动解除,而劳动者一旦违约要承担超群嘴巴里的“全部损失”。
别说打工的,哪怕我是超群的股东我都不会签这种协议。股东还是有限责任、择业自由呢。
所以我真的一点也不羡慕超群的“国家干部”们。别说我签不签这个协议,就冲人家能想出这种协议,就是把我当奴隶或者敌人了。我没法签了这种协议再装出亲密、敬业的样子,就算它泰然自若我还要脸呢。
但是,超群的竞业策略难道只有协议吗?我又没签协议,超群为什么还要给我发“时光倒流”的解除通知呢?
我正在就竞业限制这事和超**涉,这事对超群的“国家干部”们有什么影响呢?提前剧透:恐怕是负面为主。
后面我将继续分析,回答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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