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和非金属材料试样处于50 W火焰条件下,水平或垂直方向燃烧性能的实验室测定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线性燃烧速率和余焰/余辉时间以及试样的燃烧长度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按GB/T 6343测定的表观密度不低于250 kg/m3的固体以及泡沫材料,不适用于施加火焰后未点燃而产生卷缩的材料;对于薄而软的材料应使用ISO 9773。
样品要求
试验方法A——水平燃烧试验
(1)HB级材料应符合下列判据之一:
a) 移去引燃源后,材料没有可见的有焰燃烧;
b) 在引燃源移去后,试样出现连续的有焰燃烧,但火焰前端未超过100 mm标线;
c) 如果火焰前端超过100 mm标线,但厚度3.0 mm~13.0 mm、其线性燃烧速率未超过40 mm/min,或厚度低于3.0 mm时未超过75 mm/min;
d) 如果试验的厚度为3.0 mm±0.2 mm的试样,其线性燃烧速率未超过40 mm/min,那么降至1.5 mm最小厚度时,就应自动地接受为该级。
(2)HB40级材料应符合下列判据之一:
a) 移去引燃源后,没有可见的有焰燃烧;
b) 移去引燃源后,试样持续有焰燃烧,但火焰前端未达到100 mm标线;
c) 如果火焰前端超过100 mm标线,线性燃烧速率不超过40 mm/min。
(3)HB75级材料,如果火焰前端超过100 mm标线,线性燃烧速率不应超过75 mm/min。
试验方法B——垂直燃烧试验
根据试样的行为,按照表1所示的判据,把材料分为V-0、V-1和V-2级(V=垂直燃烧)。
表1垂直燃烧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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