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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S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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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化工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内不可避免会存在很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为防止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及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需在可能泄漏或聚集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地方,设置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将信号上传至显示报警控制单元。当现场存在危险时,可以及时预警。这一整套系统即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下简称GDS系统)。
由于GDS系统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尚无明确规范,且现有各要求存在相互冲突。如《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中规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但在安监总局116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又将GDS系统纳入化工安全仪表系统(SIS系统)中。
混乱的要求让设计单位及厂家无所适从,GDS系统需不需独立?GDS系统应如何设计?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标准可参考。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新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标准中对于GDS系统进行了详细解释,下面我们将以新标准条文为依据,对GDS系统的设计和选择进行探讨。

一、GDS与DCS

说明: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因此GDS系统不能与工厂DCS系统合并,应从硬件、软件分别独立设置。
GDS系统作为装置的安全独立保护层,其可靠性是确保生产安全的基本要求。事故一旦发生,GDS系统能使工作人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由于停电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因此GDS系统应尽量配置UPS电源。


二、GDS与联动设备

说明:
规定了GDS系统的组成部分,即探测器、报警器和报警控制单元,并不包含联动。因此GDS系统仅用于报警,联动设备不属于GDS组成部分。

三、GDS与系统配置图

说明:
GDS系统配置图实际体现的主要是功能分布图、信号流向逻辑图,并不是真正的配置图、施工图。


四、GDS系统功能要求

说明:
详细规定了GDS系统的功能要求,GDS规格书中应明确具备以上功能。
SK6500-F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系统)是厂家依据自主研发的可编程控制系统,系统完全符合GBT50493-2019相关要求,适用于化工、能源、食品、钢铁等工业领域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需求。
系统由气体检测报警仪、机柜式气体报警控制单元、数据采集模块和工作站组成,可实现集实时监测、预警处理、远程控制、设备管理与一体,能够实现对厂区内危险气体泄漏实时监测并智能判断报警,支持声光报警、视频联动报警等多种报警效果。可有效预防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生产过程气体泄漏与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五、GDS系统特色
为使GDS系统具有高可靠性和在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系统设计上,应遵循技术先进、运行可靠、功能丰富、使用方便、易于维护、合理投资的原则,对系统进行整体设计和实施。
先进性:采用先进的设计思想和设备,充分利用现有**技术,系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成熟性:采用成熟的技术、品牌及型号,并以标准方式建设,保证系统运行的良好。
开放性:遵循相关标准,能够支持各种网络和终端设备,支持各种系统结构及开放的通讯协议。
扩展性:系统结构先进、合理,软件、硬件扩充方便。
可靠性:提供容错设计。支持故障检测和恢复,可管理性强。
实用性:充分结合现场实际及用户选定的通讯方式,满足系统应用要求。
可维护性:选用国内容易支持的、标准化的产品型号协议开放,易于维护。
经济性: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业主的实际情况,达到较高的性能价格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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