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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检测报警装置相关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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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气体泄漏发生爆炸事故的发生,导致与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相关的事故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标准规范的出台。
一、两个国标
2009年,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发布实施。规范对检(探)测器的安装进行了说明:

随着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被废止。新标准同样对检(探)测器的安装进行了说明:

两者虽都为国标,但有着较大区别:《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作为规范类文件,具有强制性;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则是作为推荐型标准,如上图3.06条“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
问题 1
随着标准级别的下降,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是否就不具备强制性?
专家观点
1. 2019版标准改为推荐性国标是考虑部分技术要求应根据实际确定,提出具体要求不利于探测泄漏气体,并非要求下降;
2.关于探头安装位置的条款多用“宜”而不是“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新标准的灵活性。如第4.2.1条,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标准要求布置探测器的距离一般是有利于检测泄漏气体的,特殊情况时也可以变更,如检测高处的重气泄漏,4m之内的距离可能不利于检测。变更有两个途径,一是加大探测范围,增加探头的密度;二是预判泄漏气云的路径。

二、20条判定标准
2017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其中第十二条为: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制定本条款时引用的国家标准是《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规范要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照上述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检测报警装置设置的内容包括检测报警类别,装置的数量和位置,检测报警值的大小、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和存储要求,声光报警要求,检测报警装置的完好性等。
问题 2
目前,《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已更新,但作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制定时规定的国家标准,是否仍有效?
专家观点
采用“老企业老规范、新企业新标准”的原则。按照2009版规范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场所检测报警装置的既有项目企业可以沿用该标准;对于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则应遵循2019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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