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而后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其劳动关系。李女士就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李女士认为她在下班后、法定节假日以及休息日加班500多小时,公司没有支付相关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过了沟通范畴,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工作,构成了加班,于是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3万元。
在职场中,许多人也会面临着跟李女士一样的情况,下班后还要忙于工作,如果不按照领导的要求将工作做完,那么可能会面临着被领导穿小鞋,甚至被公司开除的风险。许多人为了保住饭碗,只能委屈加班,可是无休止的加班只会让员工身心俱疲,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员工只能选择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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