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女士2011年9月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一直在离家较近的项目所在地工作。2020年10月,邱女士开始休产假,其间,项目不再与该公司合作。2021年3月初,邱女士返岗,公司通知邱女士需要到离家30公里的其他项目相同岗位工作。 由于新岗位距离较远,单程通勤需约2小时,处在哺乳期的邱女士存在诸多不便。邱女士拒绝了调岗安排,并与公司协商调岗事宜,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给予一定补偿,但双方始终未协商一致。 2021年3月中旬,公司在未与邱女士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接连向邱女士发送到岗通知。邱女士明确告知不同意调岗,未到新岗位报到。2021年3月26日,该公司向邱女士发送通知,由于其已连续旷工4天,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邱女士认为属于违法解除。经劳动仲裁后,邱女士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顾及原告客观现实困难,在原告提出协商离职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况下,仍坚持单方调岗,并以原告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情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东城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8244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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