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我们是开封市购买老年代步车的消费者,我们认为12月5日汴梁晚报市交警支队《慎买电动四轮汽车、全封闭三轮车》一文严重损害了我们这一批消费者的权益.理由如下:一:我们的老年代步车是在挂有开封市工商局营业执照、并且已经在开封营业了三年之久的商店内购买的“有牌有证”的产品。其行为属于合法的购买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2011年12月5日市交警支队对老年代步车颁布的专项整治内容在没有征求我们的意见和要求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执行,已经严重侵害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请求市政府保护我们消费者的利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市工商局给挂着老年代步车招牌的运营商颁发营业执照,并且允许其公开营业了三年之久。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何在?更不能让人理解的是,当12月5日市交警支队对老年代步车颁布的专项整治内容公布后,市工商管理部门只是注销了他们的营业执照,并没有考虑如何帮助消费者维护权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我们请求市政府追究市工商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并承担消费者经济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和赔偿。
三;我们认为市交警支队对电动四轮汽车和全封闭三轮车与其他没有封闭的四轮、三轮、两轮电动车以及摩托车的认识上存在双重标准,因为上述车辆无论是车辆性能,事故理赔能力,抗风险能力上都与电动四轮汽车和全封闭三轮车相差无几。并且,老年代步车在车速设计上相比上述车辆都要低,加上封闭外壳的保护应该在安全上更优于其他车辆。我们认为单纯禁止老年代步车上路是对中老年消费者的一种消费歧视。 我们的意见是政府应该从维护已经购买老年代步车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一;允许现有这些车辆继续行施。二;像回收机动三轮一样,对禁行的车辆统一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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