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男子是在一家运输公司工作,月薪为4000元,公司提供住宿。然而,他只在公司工作了8天就提出了辞职,理由是生活条件差且公司不肯预支生活费。公司与他结算了600元的工资。男子对公司的决定不满意,于是申请了仲裁,但是他的仲裁申请没有被受理。 于是,他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当月工资4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赔偿金2000元、加付赔偿金8183.3元、失业赔偿金100万元,共计1016183.3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该男子8天的工资及加班工资共计1369.45元,并驳回了他的其他请求。该男子不服判决,选择了上诉。 然而,在二审中,法院认为他辞职的原因并非是用人单位或社会原因造成的失业,而且他要求整月工资只是无理要求,因为他在工作8天后就辞职了。 据悉男子40多岁,身体健康,智力正常,完全可以通过付出劳动来赚取报酬。因此,他的要求不被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上班8天后辞职要求公司支付100万补偿金,显然这样的要求有些极端。自动辞职还要求公司赔偿100万补偿金,不太现实。男子可能认为他的辞职是由于公司生活条件差和不肯预支生活费造成的,因此公司应该为他的离职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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