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于2016年3月与某旅游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该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因预产期临近,陈某某于2021年10月向公司申请休产假。在产假期间,公司告知陈某某,只批准其2个月的产假期。因陈某某未按公司要求返岗,2022年1月起,该公司便停发其工资,并于2022年3月1日在贵州省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以“在职人员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停缴陈某某的社会保险。双方纠纷发生后,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司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其无需向陈某某支付赔偿金,不应支付158日产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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