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高盛公司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
高盛公司认为小王严重违纪,遂在12月12日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王提出公司支付赔偿金两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请求。高盛公司不服,起诉至海安法院。小王辩称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有时到食堂就餐已经12时03分。高盛公司认为属于早退,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钟。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能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综上,判决高盛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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