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appypcb 于 2024-1-29 10:05 编辑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在两个月内连休37天,李某还想继续休假照顾家人时,其所在公司不同意他继续休假的请求。而李某因照料病人实在走不开,在公司未批准休假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此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他认为,公司的做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其给付赔偿并诉至法院。
据了解,李某的母亲因精神出现问题住院,父亲身体不好,妻子预产期延后,查出**积水需要做手术,做完手术后间断发烧,诊断为感染,又去医院。女儿出生第二天诊断溶血性黄疸,转院治疗一周多。“我在公司工作8年,最后换来的是在我家庭困难、需要我的时候以旷工为由辞退我,我非常不解!” 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主张公司将其辞退缺乏制度依据,表示照顾家庭重担压在其一人身上,其请假事出有因,不属于无故旷工。为此,他提交了诊断证明、出院诊断证明书、产科出院记录、北京市危重新生儿转运病历、出院记录等。经审理,仲裁裁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请求。李某不服该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67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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