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中工网报道,汪女士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9月7日,汪女士通过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总提交辞职报告,范总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此后汪女士继续在公司工作。 银行流水显示,该公司在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照常支付汪女士工资。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女士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汪女士随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公司3个月后同意辞职,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责任。公司又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观点:公司在3个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女士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过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申请离职的合理期间,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据此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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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合同,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