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持有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后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及微功率(短距离)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但不包含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无线电设备检测任务是由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设备检测处承担的。设备检测处对外又称"国家无线电频谱监测和检验中心",承担进口、国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检测工作,1998年通过了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的认证和监督评审,是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证"的三合一认证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