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王某经人介绍到南阳某公司短暂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便离职了。2024年1月,公司工作人员在发放另一位王姓员工工资时,因与离职的王某名字相仿,误将7000余元工资转至已离职的王某账户,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与王某沟通,向其说明情况、协商退还,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错发的工资,且将该公司工作人员拉黑删除。无奈之下,该公司将王某诉至邓州法院,要求其退还错发的7000余元。 邓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便无获取该公司劳动报酬的法律依据,在公司多次要求王某返还的情况下,王某拒不返还,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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