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先生是公司行政人员,2021年某日工作期间,同事H**在茶水间清洗玻璃杯时拧不开杯盖,故而寻求W先生帮助。W先生没有拒绝,在其用力拧转杯盖时不慎按碎玻璃杯,左手大拇指意外被玻璃割伤,当场前往医院急诊治疗。 之后,W先生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浦东新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公司对该结论不服,对此提起了行政复议。帮助同事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 W先生认为,在工作中同事有困难而给予帮助,是同事间友好相处的应有之举,因此自己助人为乐的行为与工作有关,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W先生帮助同事拧开杯盖不是其本职工作,因此其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本案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区政府决定维持区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区政府认为,W先生在工作中因帮助同事拧开杯盖而不慎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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