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28号
为了提高能效,保护环境,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逐步禁止进口(含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淘汰产品
淘汰产品为普通照明白炽灯:
(一)设计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
(二)电源电压:200-250伏(含200伏、250伏)。
二、淘汰步骤
第一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为过渡期,有关进口商、销售商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淘汰前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第三阶段:2014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6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第四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中期评估期,对前期政策进行评估,调整后续政策。
第五阶段: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5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或视中期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三、豁免产品
豁免产品为反射型白炽灯和特殊用途白炽灯。其中,特殊用途白炽灯是指专门用于科研医疗、火车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家用电器等的白炽灯。
四、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经信)、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普通照明白炽灯进口和销售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进口商、销售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进口、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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