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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伴热洗眼器在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中的相关规定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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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test005|  楼主 | 2014-10-11 08: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溴鼠灵等。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不得新建和扩建其生产能力。
2.现有能力已过剩的农药原药。
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电伴热洗眼器、沙蚕毒类、卫生用拟除虫菊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酰胺类、三嗪类、磺酰脲类除草剂,**类、代森、福美类杀菌剂,以及磷化铝、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及其盐、吡虫啉、百菌清、多菌灵、溴甲烷、百草枯、草甘膦、2,4-滴及其盐或酯、2甲4氯及酯、复硝酚钠(钾)、肉毒素等。
除有重大技术革新的项目和新品种外,不得新增生产能力。
3.其他限制品种。
以下品种不得新增生产能力:三氯杀螨醇、五氯酚、五氯酚钠、林丹。
(二)要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
1.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2)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
(3)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4)农药粉剂雷蒙机法生产复合式洗眼器
2.落后的产品
包括:除草醚、杀虫脒、七氯、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毒杀芬、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及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滴滴涕、六氯苯、氯丹、灭蚁灵等。

四、环保设施
(一) 污染物收集
1.固体废物的收集
(1)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采取防雨措施;
(2)蒸馏残液要从工艺装置直接装桶,由本企业或送有资质的单位焚烧处理。
2.液体废物的收集
雨水、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分别收集。
(1)雨水通过道路两旁雨水排放系统收集、排放;
(2)生活污水通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排放到污水处理场;
(3)含特征污染因子的生产废水必须在车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设施的接受标准后,才能进入污水处理设施;
(4)其它液体直接装桶待处理便携式洗眼器
3.气体废物的收集
(1)原药生产的工艺生产装置尾气经排放系统进入处理装置;
(2)加料和出料不能密闭的部分区域,设置负压排气设施,排出的废气集中送到尾气处理设施;
(3)使用有机溶剂或有粉尘的加工装置应该密闭,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排风设施,排出的尾气集中处理。
(二)污染物处理
1.固体废物的处理
(1)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无回收价值的固体废弃物,送填埋场处理。
(2)危险废物、废弃包装物等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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