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即行为人销售的必须是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的商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销售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是常见的争议。那如何来界定是否属于侵权呢?
一、“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为此,按照刑法谦抑性原则,如果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应认定为类似商品。
民事侵权判断中,对于侵权的规定“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因此,民事侵权判断中类似商品的落脚点在于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12月29日下发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是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是同一家企业生产的不同类别产品,或者误认为该商品生产者与注册商标人有一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品。其内含的逻辑前提是行为人销售的商品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不同类别的商品。因此关键看相关公众是容易产生混淆,或者是认为属于同一事物。
二、“同一种商品”的三种类型
具体而言,侵犯商标权犯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一是名称完全相同的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规定的商品名称。
二是名称实质相同的商品。权利人和行为人对各自生产销售的商品起了不同的商品名称,但该商品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对应的却是同一个商品名称。
三是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该情形的关键在于“同一事物”应当如何判定。我们认为,对事物或者概念的界定通常包括内涵和外延,侵犯商标权犯罪中同一事物应指内涵相同的事物。内涵和外延都相同的事物当然属于同一事物,但内涵相同,外延不同的事物也应属于相同的事物。因为世界上事物的种类繁多,有些事物尚无法形成统一的名称,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也不可能将所有的商品都予以穷尽规定。为了最大限度的囊括更多的商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的商品名称有时并不是具体的,而是相对上位的概念。例如:“小件饰物”,能够起到装饰和美化作用的小件物品都可以称为小件饰物,戒指、耳环明显也属于具有装饰作用的小件物品,虽然小件饰物并不仅仅限于戒指和耳环,但二者在内涵上相同,法院据此认定二者属于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综上,消费者判断一个商品是否侵犯别人的商标权,除了要注意已经在先注册的商标的知名度外,更需要关注他人商标要求保护的产品类别。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在市面上看到别人没有注册的,自己就可以拿过来使用,到时候就陷入侵权而不自知了。 假冒注册商标罪 fskings.com/see.asp?id=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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