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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照明企业受托人带货失联 94万LED屏“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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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rct|  楼主 | 2015-1-30 14: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方收了LED屏和十几万安装费,安装前却失联

“我把价值90多万的货交给他保管,还给他打了十几万的施工费,他却不接我电话了。”黄先生是深圳一家照明公司的总经理,2014年初,他们公司承揽了西安的3块大型LED屏幕的货品提供和安装,并把此项目的安装托付给一名曾与之有业务关系的郭某。在将货物发到西安交给郭某后,黄先生给郭某打了23万余元的施工安装费。“两块较小的顺利安装了,安装费10万元从中扣除,但还剩下一块价值94万多元的弧形屏,要安装在长乐西路的白马服饰广场。”黄先生说,不巧遇到了商场装修,直到4月份,他联系郭某安装时,却发现对方失联了。

“打电话他不接,发短信不回,我借别人电话打过去,他一接通听到是我立刻挂断。”黄先生觉得很纳闷,自己的货物加上打给的安装费,已经超过百万,对方却突然不搭理自己。黄先生说,一周前,他曾到郭某河南老家寻找,在当地警方协助下找到郭某父母,其父母表示郭某很久已未回家,当地警方联系郭某让其与黄先生见面把事说清,但郭某只是在电话里答应。

寻求帮助,在法院和派出所间跑了几趟

长期找不到郭某,黄先生说他曾派人来西安报案,但警方不予立案。1月26日,他亲自来到西安,到公安新城分局长乐西路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回复称这属于经济纠纷,不予受理,并建议他直接去法院起诉。但当黄先生来到新城区法院时,法院的工作人员认为派出所应该立案调查。“这几天我在派出所和法院之间来回跑了好几趟,两家始终不立案,我觉得自己像个皮球,被踢来踢去。”

昨日上午,长乐西路派出所所长石强表示,黄先生报案后,他们曾专门到分局法制科请示有关此事的定性问题,最终定为经济纠纷,构不成刑事立案标准。“郭某确实有安装技术,他们之间也确实曾合作过,郭某依然在使用自己的身份以及电话,只是不接听黄先生的电话,所以不构成诈骗,而盗窃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故意、秘密获取也不成立,所以并不构成他说的盗窃、诈骗等刑事罪。这是经济纠纷,应该找法院进行诉讼。”

新城区法院两名工作人员听完黄先生叙述后称,如果黄先生想要民事立案可以立,但如果找不到郭某,他们的法律文书送达首先就成问题,其次即便黄先生能赢下官司,案件标的也很难执行,“这个郭某应该触犯了侵占罪,已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部门是应该立案调查的。”两名工作人员如是说。

昨日中午,郭某在电话中表示,黄先生的设备确实是他扣下的,他也确实收到黄先生支付的安装施工费等费用,“但我扣留货物的行为是代表我们公司的,有公司的授权,我只是个打工的。”郭某表示,此事发生后,黄先生曾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他,他每天处在惶恐之中,因而不敢接电话。

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军说,郭某不接黄某电话,将LED屏藏匿,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涉嫌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黄先生还是要到派出所报案来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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