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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乙肝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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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v|  楼主 | 2007-8-25 09: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最新最新的政策:
            两部委:任职体检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
    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近日联合发文,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http://news.163.com/07/0530/17/3FONTFKQ0001124J.html

http://www.hbvhbv.com/forum/index.asp?boardid=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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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hbv|  楼主 | 2007-8-25 09:17 | 只看该作者

跟上

新华网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30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 

意见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意见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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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deeploves| | 2007-8-25 23:22 | 只看该作者

re

有时候怕,也有时候不怕!

我在大学读书的时候,一个宿舍里8个人,有5个是乙肝,我的下、后、左床位全是乙肝,还有一个是斜对面,每学期回家都要打二针加强针预防。

相处一段时间后只要对方不太严重就没有事了,对方用的东西尽量不要用,如果剪刀什么有可能沾血的东西,还有餐具什么的。

只要对方讲点卫生,没有加害你(趁你不在,在你的指甲刀上沾血,你剪指甲难免不小心出血)就可以相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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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sodwell| | 2007-8-26 17:49 | 只看该作者

re

顶楼上的,你这样想是对的,只要不和多方亲密接触就没有事的,外加你自己也会打针,那更没事了!平时聚会吃饭一点问题没有!你知道为什么企业不愿要带已肝的吗?是因为他们怕以后出点什么事 负责任,加上中国得这个的人比较多,人们就认为这个多么多么传染人,多么多么可怕,而且学校也没有在这方面的学习,宣传,让人们都存在一定的误解!除非你的家人有这样的病,那他的家人传染的机率就比较大,比如丈夫得了病,因为亲密接触,那么妻子也很容易得,再因为有遗传性,孩子也有得的可能,可能性比较大。但是很少有在社会中正常接触情况下被传染的情况,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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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sodwell| | 2007-8-26 17:52 | 只看该作者

re

还有个对人们造成误解的因素是:电视广告乱说,说这个好可怕啊,很容易被传染的,得了后你就死定了。买我的药,3个疗程就没事了,都是瞎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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