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服务 平台与用户均需使用相应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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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monySage 发表于 2025-8-29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4部门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规范内容制作、传播各环节标识行为,重点解决“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从哪里生成的”等问题。

针对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针对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并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针对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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