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专利法(也包括西方的专利及知识产权制度,事实上这是基本上照搬西方的)里规定涉及“人”的项目为专利所有权人和发明人,在专利未获批准时,潜在专利权所有人即为申请人,专利获批,申请人才成为所有权人。发明人则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仅仅是发明人,发明人本身与专利的权属无关,同时法律明文规定职务发明的申请人及获批后的所有权人是雇佣发明人的法人,除非该法人自愿将所有权处置与发明人或者其他人。在中国的专利法中还规定了发明人有权得到一定“奖励”,这是中国特色,但完全没有可执行性。所以,无论从法律或道理上讲,楼主的老板做的完全正确,也只能这么做。但如果楼主确实是发明人,那么老板有义务在进行专利申报时将发明人的名属权归楼主,如果老板不这么做,楼主可以向法院起诉,只要楼主有证据表明发明行为确实由楼主实施,那么官司必胜,只是这不会带来任何直接利益,当然,也许这里面有“软利益”比如名气什么的。<br /> 至于著作权则是和专利权截然不同的东西,著作权如无特别声明自然归著作人所有,而且,只要著作内容不侵犯其他已有著作权并且不与有关法律如刑法、保密法等的限制相抵触,著作权就有效。值得注意的是,有效的著作权并不意味着著作内容就和其他争议无关,而出版权等著作权的延伸权和著作权本身也可以没有必然联系,举个例子:楼主将职务发明的内容和方法写了一本书,该书不是抄的,内容也不和国家任何法律相抵触,著作权当然就是楼主的,但楼主一旦出版或公开就泄漏了公司的技术秘密,公司也是有权追究的,只是这种追究和楼主的著作权无关。如果公司同意你这么做当然是另一回事了,只是公司也会自然要求出版权或部分出版权及其相应获利的所有权或者是其他要求等,这又是不同范畴的东西了。<br /> 总结一下:<br /> 专利方面,因楼主的发明是职务发明,楼主仅有权要求发明人的名属权,其他权利则归公司所有,如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老板”和“公司”同权,如果公司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老板个人不能替代企业,但追究人须是合伙人或股东,因为侵犯的是他们的利益,与单纯的被雇佣人无关。<br /> 著作权方面,楼主只要不抄袭或过多引用他人也包括楼主所属企业的著作且内容不违法,一旦有出版社等机构愿意出版或发表,著作权及其延伸权就属楼主,但如果著作内容涉及到企业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企业还是有权追究的,要注意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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