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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在申报专利时的表格填写中是要有身份*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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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cdragon|  楼主 | 2008-6-27 1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2楼
chunyang| | 2008-6-27 17:54 | 只看该作者

看来需要普及一下专利知识,同时解答楼主的问题

    国内专利法(也包括西方的专利及知识产权制度,事实上这是基本上照搬西方的)里规定涉及“人”的项目为专利所有权人和发明人,在专利未获批准时,潜在专利权所有人即为申请人,专利获批,申请人才成为所有权人。发明人则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仅仅是发明人,发明人本身与专利的权属无关,同时法律明文规定职务发明的申请人及获批后的所有权人是雇佣发明人的法人,除非该法人自愿将所有权处置与发明人或者其他人。在中国的专利法中还规定了发明人有权得到一定“奖励”,这是中国特色,但完全没有可执行性。所以,无论从法律或道理上讲,楼主的老板做的完全正确,也只能这么做。但如果楼主确实是发明人,那么老板有义务在进行专利申报时将发明人的名属权归楼主,如果老板不这么做,楼主可以向法院起诉,只要楼主有证据表明发明行为确实由楼主实施,那么官司必胜,只是这不会带来任何直接利益,当然,也许这里面有“软利益”比如名气什么的。
    至于著作权则是和专利权截然不同的东西,著作权如无特别声明自然归著作人所有,而且,只要著作内容不侵犯其他已有著作权并且不与有关法律如刑法、保密法等的限制相抵触,著作权就有效。值得注意的是,有效的著作权并不意味着著作内容就和其他争议无关,而出版权等著作权的延伸权和著作权本身也可以没有必然联系,举个例子:楼主将职务发明的内容和方法写了一本书,该书不是抄的,内容也不和国家任何法律相抵触,著作权当然就是楼主的,但楼主一旦出版或公开就泄漏了公司的技术秘密,公司也是有权追究的,只是这种追究和楼主的著作权无关。如果公司同意你这么做当然是另一回事了,只是公司也会自然要求出版权或部分出版权及其相应获利的所有权或者是其他要求等,这又是不同范畴的东西了。
    总结一下:
    专利方面,因楼主的发明是职务发明,楼主仅有权要求发明人的名属权,其他权利则归公司所有,如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老板”和“公司”同权,如果公司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老板个人不能替代企业,但追究人须是合伙人或股东,因为侵犯的是他们的利益,与单纯的被雇佣人无关。
    著作权方面,楼主只要不抄袭或过多引用他人也包括楼主所属企业的著作且内容不违法,一旦有出版社等机构愿意出版或发表,著作权及其延伸权就属楼主,但如果著作内容涉及到企业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企业还是有权追究的,要注意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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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PowerAnts| | 2008-6-27 13:05 | 只看该作者

职务发明

专利法除了“可获得”单位奖励外,没有别的利益,并且这个奖励可多可少,全看专利本身的经济效益和老板的“良心”。
想开些,争得多了大家都不愉快,何不大肚点?
再说,专利书你也带不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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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dld2| | 2008-6-27 13:07 | 只看该作者

老板脸皮较厚

署名权还是应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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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icdragon|  楼主 | 2008-6-27 13:11 | 只看该作者

To PowerAnts:

    我倒没有什么想不开,不大度,只是遇到这些问题,抛出来大家讨论,我想肯定有其他人也会遇到这些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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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owerAnts| | 2008-6-27 13:26 | 只看该作者

膊胳拧不过大腿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争来无益,因为成果是公司的。

老板之所以这样做,一是给自个脸上贴金,二是省专利费用。

反正,跟你都没什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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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aychang| | 2008-6-27 13:32 | 只看该作者

申请人当然是公司或老板,这个没有什么可争论的

申请人是个人,申请费用可以缓交,公司则不行。
你设计的东西,最多写上你是发明人。但写上你是发明人,并没有什么经济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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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cdragon|  楼主 | 2008-6-27 13:51 | 只看该作者

意见都很一致。

署名只能是老板或公司。在市场经济下,这也无可厚非。再来一问,在职期间发表**,可能与本行业知识有关,是否不能以个人名义发表(一朋友遇到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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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owerAnts| | 2008-6-27 14:05 | 只看该作者

需要经过公司认可

这是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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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icdragon|  楼主 | 2008-6-27 14:16 | 只看该作者

没这么秘密吧!

比如说,我用××总线做了一个工业现场的多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然后我发表一篇**,内容是该总线在数据采集中的应用,当然不涉及产品的特有技术,而是发表个人的见解,这又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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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maychang| | 2008-6-27 14:28 | 只看该作者

用××总线做了一个工业现场的多数据采集传输系统

这个是公知技术,无需保密,但发表仍要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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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icdragon|  楼主 | 2008-6-27 15:16 | 只看该作者

发表其他专业**应该没问题吧。

以上为例,如公司做了USB的总线数据采集,我发表一个USB在MP3中的应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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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cby981541| | 2008-6-27 16:38 | 只看该作者

变通一下,应该没有问题

在高校里职务发明的主动权掌握在发明人手里(不过学校也要提成的);至于论文发表,我认为如果公司不支持,而自己又很想发表,稍微变通一下(语言描述方式等)应该可以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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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liudewei| | 2008-6-27 18:12 | 只看该作者

国内的专利没多大用处,申请的目的往往是宣传而不是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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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ystory| | 2008-6-28 20:42 | 只看该作者

国内大多是垃圾专利

我们公司还要求我们一年搞5个专利出来,到现在我一个都还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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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maychang| | 2008-6-29 20:24 |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 tomystory

“我们公司还要求我们一年搞5个专利出来,到现在我一个都还没交”
看来贵公司也不大清楚专利是什么。
要搞五个专利,太容易了。一个封装里面放三个电阻串联,或是一个封装里面放三个电容串联,两个三极管用胶粘在一起,两个继电器用胶粘在一起……都可以申请专利。尤其是实用新型,根本不进行实审,只要申请书格式正确,保护范围不超出说明书范围,那就放行。哪怕你这个东西一点实用价值也没有都没关系。
当然,申请费等等要公司出,如果是你自己出,那就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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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icdragon|  楼主 | 2008-6-30 14:56 | 只看该作者

呵呵,谢谢各位,特别感谢chunyang!

    给我普及了专利和著作权的知识。在中国,许多专利,特别实用新型专利都是虚的,宣传需要,没有什么价值,就当是写报告吧,呵呵!
    有能力自己发明一个其他的东西,自己申请去。
    置于著作权,跟我朋友说,发表**的内容能规避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就没问题了。
    再此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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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扬欣电子| | 2008-6-30 22:12 | 只看该作者

申请人和发明人是不同的。

    是的,正如上述几位高手所言,在专利法中,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含义是不同的。

    曾为类似的问题跟专利法的起草人讨论过,还向他们建议:在以后的专利法修改时,要求在专利证书中,申请人和发明人(均为自然人情况下),要加注身份*号码。
    曾经遇到的一个特例就是:某公司在申请专利时发现,申请人和发明人在同一个公司中居然有同名同姓的各两个人。更可笑的是,发明人与他同名同姓的人还都是搞开发的,只是课题组不同。
    当时的问题是:如果,若干年之后,非发明人提出当时的那个专利的发明人是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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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chunyang| | 2008-6-30 22:53 | 只看该作者

我记得在申报专利时的表格填写中是要有身份*号码的

但专利文件本身之中确实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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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yhmh| | 2008-7-1 10:07 | 只看该作者

还需要注意的几点


1.专利证书上,通常标明“设计人”(指实用新型)和“专利权人”。这二项可以是相同也可以是不同。

2.专利申请前,待申请的技术内容和产品必须是新颖的。即专利申请提交前,不宜有产品销售、论文发表,产品不宜参加公开的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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