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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中的 余振东 还是 zusen 的老乡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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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小照|  楼主 | 2007-12-19 08: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也许我们就是下一个许霆: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在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的许霆发现了一个秘密,在他取出1000元后,银**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许霆心头一阵狂喜,先后以同样手法在这台“秀逗”了的ATM上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一年后,许霆被抓获归案,近日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这一个案成了今天各大门户网站最受网友关注的新闻,绝大多数网友对ATM出错而引发的“盗窃”案竟获如此重判感到愤愤不平。同样发生在广东的余振东贪污、挪用案,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余本人被法院认定参与贪污公款合计美元67,770,000元,港币127,928,000元;挪用公款合计美元124,942,540元,*币273,081,029.19元,港币20,000,000元。而在数罪并罚之下,余振东也不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两案相互比照,其结局可谓天壤之别。
  许霆之被重判,在不少法律人看来还在法定幅度之内。果真有如此立法吗?是司法对立法的误读,还是司法本身的误判?不妨一起来看一看充满了争议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许霆被判无期的法律依据在于,其一,法院认定许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法院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二,法院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法院认定ATM机为金融机构)而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仅有两档刑期,无期或死刑。法院判决许霆无期,还是法定刑期中最轻的!如果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罪名上没有错误,那么适用无期就是合法和适当的。
  但问题正在于:许霆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进而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的犯意产生在发现ATM存在故障之后。如果ATM能正常工作,则许霆也不可能去“盗窃”ATM这个“金融机构”。用刑事诉讼中的“警察圈套”理论来分析,ATM的失常诱使了一个正常的公民产生了临时产生了犯罪意图,而不是让一个本来就有犯罪意图的嫌疑人,在犯罪机会来临时充分暴露了其犯罪意图。如果是后者,抓之不冤,如果是前者,其实只是对人性的一次道德考查——不妨请每位读者对号入座,看看有多大比例会临时起意去贪图那因机器故障而带来的一笔横财。
  我相信读者中一定有道德君子,不但不会见财起意,还会主动通知银行方面及时修复机器故障。我也相信一定会有数目不少的正常公民,会在银行的错误面前动了贪念,将诚信抛到了脑后来以身试错。刑事侦查中“诱导型”的警察圈套在西方国家多被绝对禁止,我们却要将被诱导犯罪而产生的危害结果全都加诸于经不起诱导的取款人?如果说类似的取款行为构成盗窃犯罪的话,那么造成ATM故障的责任人就应该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没有这位同案犯的帮助,取款人又如何能盗窃ATM这个“金融机构”呢!
  我不愿就这起已决案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对”与“错”的评判,只是想提请立法者和司法官们注意,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石。罚应当其罪,无期徒刑对于一个因意外发现了ATM的漏洞而被引诱犯错的公民来说,实在太重了。在“宽严相济”已成司法的主题词时,不期而至的许霆案难道就是司法和谐的体现?从网民一边倒的质疑来看,又有哪一点体现了刑罚应有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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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杨小照|  楼主 | 2007-12-19 09:03 | 只看该作者

罪过罪过罪过!

罪过呀!不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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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xwj| | 2007-12-19 09:22 |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一定要起诉银行,追查、抓捕相关“同谋”

第二、大家以后要是碰到银行或ATM出错少了你的钱,不要轻易了事,一定要作为“金融机构”违法来处理,坚决告倒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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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computer00| | 2007-12-19 09:29 | 只看该作者

也许社会就是这么黑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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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hunyang| | 2007-12-19 14:00 | 只看该作者

义愤填膺在现实面前是多么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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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a_rabbit| | 2007-12-19 14:15 | 只看该作者

感觉是体制的问题,

社会体制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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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程序匠人| | 2007-12-20 08:51 | 只看该作者

另一方面来说,再一次证明了,天上不会掉馅饼

另一方面来说,再一次证明了,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上只会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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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wey| | 2007-12-20 08:55 | 只看该作者

另一方面来说,再一次证明了,天上有时会掉陷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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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54789| | 2007-12-20 12:05 | 只看该作者

**当中的 余振东 还是 zusen 的老乡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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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tyw| | 2007-12-21 20:26 | 只看该作者

有点晕

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ATM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看银行的丑恶嘴脸! 
看垄断的霸权行径! 


日前,有媒体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一名男子在出故障的ATM机上恶意取款17万余元,便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首先,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如果是借记卡,以帐户内事先存入的金额为限;如果是贷记卡,则以预先约定的透支额度为限。但是这个“限”,是由银行而不是客户来执行的。也就是说,持卡人并不需要在提款时把握自己卡内的金额和透支的额度,金额的限制是由ATM机凭借卡上的信息**并执行的。 

其次,持卡人在机器上取钱,除非机器提示有故障不能操作或者无法提供服务,客户均有权推定其运行正常。经由正常的程序得到的款项,应属正常的民事行为,即使银行方面事后举证证实机器因为故障致使程序无效,也仅属于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层面的问题,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三,当客户在一台机器上取款超过了借记卡内的存款额度或者贷记卡上的透支额度,仍然继续恶意取款时,首先要承担责任的是机器及其机器所代表的银行,因为限制及制止恶意取款的权利与责任均在事先的合同中授予给银行,除非机器的故障是由持卡人故意造成的。 

第四,取款人恶意持续取款的行为为道德所不齿,为道义所不容,为道理所不许,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可以由银行方面以正当程序进行追讨。但是,取款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犯罪秘密窃取的特征。因为他持自己的卡取款,无论取多少次,为了取走多少钱,所有交易信息都会记录在他自己的帐户中,不具有秘密性。同时,他反复上百次提款,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不但其他取款人不能取款,而且他的外貌等信息也将被摄像头录下,很容易被发现和追究,同样不具有秘密性。 

最后再分析所谓“逃跑”的问题。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有卷款逃跑的可以进行客观归罪的规定。但是,盗窃罪没有这样的说法:我因为你的失误得到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构成的只是一种民事上的债的关系,你找不到我,只是对你的诉权、胜诉权及胜诉的成本造成一些影响而已,这种影响并不足以改变事件的性质。 

张培鸿律师认为,本案该男子的行为,首先没有秘密窃取银行机密的行为,其次他是用属于自己的银**取钱,没有进行盗窃或者侵占的故意,只是因为巧合而碰到了银行的漏洞,取了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属于他的钱款,这就属于为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而不该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来定罪。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网友质疑 

银行出了错为啥没责任? 

许霆是因ATM机故障乱吐钱诱发“贪念”才被起诉,对此有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有市民表示,现实生活中ATM机经常出错:“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呀?”东莞网友“张飞”分享了亲身经历,被ATM机吞卡等了7-15个工作日才出结果,“为什么同样是占了对方的财产,银行那里不用负任何责任,到了个人就要判重刑!”不少网友调侃地表示,”银行多给了就说储户盗窃,那哪天银行给少了,我们能不能告银行诈骗呢?“ 

专家说法大PK 

赞同重刑 

公共安全专家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黄娜 

●判盗窃罪并无不当 

中国人民公共安全专家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认为,许霆利用ATM机漏洞多次盗取款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错取的话,那的确仅构成不当得利。但在本案中,得知出错后,许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取现,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 

●ATM机是银行延伸 

对有关专家提出ATM机为金融机构的延伸,黄娜表示赞同。她说,从现实上来看,盗窃金融机构并非把机构盗走,而是盗窃其拥有的财产。ATM机虽然不是银行的营业场所,但其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说其为延伸并不为过。 

●许某行为“情节恶劣” 

在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被抓获无一追回,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其不仅仅是盗窃数额巨大符合法定范围,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面也存在情节恶劣,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判决并无不妥。 

反对重刑 

广州知名律师 朱永平 

●充其量是不当得利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本案中许霆不构成盗窃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与银行只存在民事关系,充其量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盗窃罪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两大构成要件,朱永平认为,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他认为,正是银行出错,创造了合理占有的机会,给储户送钱。另外,许霆在提钱的时候是公开进行,并非秘密窃取。因此,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许某并无主动恶性 

同时,朱永平认为,在犯案手段方面,许霆也只是用自己的借记卡进行合理操作,并没有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吞卡、读卡器等主动方式盗取,因此并无主动恶性。因此,朱永平认为,许霆并不构成盗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建议银行自行追回。即便成立盗窃罪,以经济发达的广东来说,10多万的数额尚算不上特别巨大,判罚无期徒刑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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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uter00| | 2007-12-21 23:53 | 只看该作者

难怪那么多人去抢银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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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赤铸| | 2007-12-22 01:32 | 只看该作者

美国有专门引诱犯罪的机构

就是蓄意引诱你,刚咬钩,还没吞诱饵,就被抓了
我猜测其理论依据应该是:诱惑不是犯罪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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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赤铸| | 2007-12-22 01:33 | 只看该作者

怎么发这里,该转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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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兰天白云| | 2007-12-22 12:18 | 只看该作者

我的历史还行

中国从古到今都一样,包括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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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michael_li| | 2007-12-24 18:27 | 只看该作者

小心了!以后白捡的都不能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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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飞天下| | 2007-12-24 19:4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应该到产业论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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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王紫豪| | 2007-12-24 23:11 | 只看该作者

大家记得ibm 一元康宝事情吗?企业尚能如此,何况泱泱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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