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新闻晨报】;
一方是随母生活多年,因父亲长期缺失于成长过程,对父亲心存芥蒂的女儿。一方是年迈贫困、渴望和女儿重续亲情、获得赡养费的父亲。一场父与女的官司,在上海法院打响。年迈的父亲请求法院判令:女儿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4500元,每月至少到其住处探望一次。父亲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近日,法院对这起父与女间的赡养官司,进行了审理。
父女因赡养费对簿公堂
在女儿小陶的成长过程中,父亲老陶一直是个时隐时现的角色。自父母离婚,小陶长期随母生活。在她的印象里,父亲仅支付过几个月的抚养费。童年中的大部分时光里,小陶与母亲相依为命,互相支撑。
小陶成年后,父亲老陶卖掉了自己名下的房产,租房生活。老陶每个月的退休金仅为4290元,但他所租住的房屋每月租金却为4300元。此外,由于年迈多病,老陶每月还需支付固定医疗费约500元,水电煤100元。另外,据老陶估算,他每月的生活费达4500元。
面对经济窘境,老陶想起了女儿。他认为,女儿每个月有6000余元的工资,完全有能力负担他的赡养费用。为了督促女儿及时履行赡养义务,老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儿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用4500元,同时每月至少探望1次。
法院判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
老陶的要求,让小陶非常无奈。作为女儿,她愿意每月探望老陶一次。但面对老陶提出的4500元赡养费要求,小陶十分无奈。
小陶表示,自己每月的收入仅有6000余元。多年来,她与母亲相依为命,且母亲和她均患有慢性疾病。小陶同时承担着赡养母亲和养活自己的双重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她最多仅能负担每月500元的赡养费。由于双方差距过大,诉前调解并未成功。
上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陶年事已高,且目前在外租房居住,其收入无法满足租房、生活及医疗所需。小陶作为女儿,应对老陶给予经济支持和精神慰藉。
但同时,小陶本人收入有限,且对母亲也有赡养义务。因此,老陶应依据自身的经济情况,以及女儿可承受的赡养费金额,合理安排养老事宜。
最终,法院综合本地居民生活消费水平以及老陶的收入、需求、支出、小陶的收入、支出、承担能力来酌情确定小陶应当给付的赡养费金额,即每月向老陶支付赡养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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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对你不好,你绝对不能对我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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